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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节


与蒋雨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勒索钱财,虽然属于面对面的威胁,但属于事出有因,且未采用暴力劫财的手段。

    2、抢劫罪是以当场取得被害人的财物为目标,所以为排除被害人可能的反抗,行为人必须以直接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暴力相威胁,威逼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而敲诈勒索的威胁则多是以毁人名誉、揭发隐私等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即便存在暴力威胁,其威胁要实施的暴力一般也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而是针对被害人的亲友,以便达到对被害人进行要挟的目的。敲诈勒索的威胁或要挟不具有即时性,一般都是恐吓被害人将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实施某种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在勒索钱财过程中,并未对被害人人身施加暴力。而且在案证据显示,是被害人自己害怕出轨的事被上诉人公之于众,所以才提出的给予上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3、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实施的急迫性,被害人除当场交付财产外,没有考虑、选择的时间余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不如抢劫罪急迫,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仍有一定的考虑和选择的余地。

    本案中,被害人提出向上诉人支付钱财,以解决出轨之事,上诉人同意了被害人的建议,双方就给付多少钱的问题上还进行了商讨,可见上诉人勒索钱财的行为不具有急迫性。

    二、取得钱财的当场性

    取得钱财的当场性也是这两种犯罪行为的重要区别。在抢劫罪中,行为人的行为,突出一个‘抢’字,只能是当场取得钱财,而且抢得的钱财数量具有随机性,有可能是一元两元,也可能是一百或者两百。

    而在敲诈勒索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一般是在事后取得钱财,勒索行为与钱财的取得往往有一定的时间上的间隔,而且在实施勒索行为前,行为人会对勒索的钱财数量有一定的预估。

    本案中,上诉人并未当场取得钱财,而且就勒索的钱财数额,双方进行了协商,可见上诉人不具有抢的意图。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上诉人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法院改判上诉人缓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进行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钱财,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跟踪尾随并闯入其妻与被害人在酒店所开的房间,目睹其妻与被害人在一起,随后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

    在上诉人的暴力威逼下,被害人被迫同意向上诉人支付十万元补偿款。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闯入酒店房间后,看到其妻子和被害人出轨,进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

    针对上诉人的暴力行为,辩护人认为,应当理解为是史凌基于一时愤怒的单纯的伤害行为,不是出于抢劫的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这也符合常理。不能简单的将其暴力行为与此后的勒索行为联系在一起。

    此后,被害人为了避免丑事被公之于众,也为了尽快脱身,主动提出用钱补偿史凌了结此事。此时,史凌才产生了借机勒索其钱财的故意。

    被害人具有‘破财消灾’的意思表示,上诉人具有‘借机勒索’的目的,双方一拍即合,因此上诉人勒索钱财属于事出有因。史凌索取被害人的钱财,属于借机要挟。

    综上,本案中史凌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其勒索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借着被害人与蒋雨出轨之际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全部是当场取得,因此,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完毕。”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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