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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节


他,二十万归我。如果拿不到这么多,我就按照比例,将四万九千元对应的部分给他。”赵云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举证质证环节,赵云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都认可,没有什么可辩解的。那些证据不是出自虚假诉讼案的案卷材料,就是出自强制执行案卷,要不就是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而且魏三儿(魏大友)的口供和赵云的大差不大,相互印证,他不认都不行。

    方轶也觉得这些证据没有什么可说的,所以对本案的证据都认可。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赵云指使魏大友作伪证,虚构借款债务,并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致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构成妨害作证罪,并属于‘情节严重’,我们建议对被告人赵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完毕。”中年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对公诉人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都认可,但是我的本意只是想拿回魏大友欠的钱,并没有损害魏大友的权益,也没有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权益的想法。我认罪认罚,请法院依法从轻对我进行处罚。”赵云道。

    “被告人赵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云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云为实现其债权而实施虚假诉讼,指使本案另一被告人魏大友伪造证据,并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其诉讼标的数额巨大(二十四万九千元),并导致人民法院做出错误裁判,已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构成妨害作证罪。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是被告人赵云在虚假诉讼中所主张的二十四万九千元中,有二十万元属于其合法债权,虚构的债权部分仅四万九千元,在民事诉讼中夸大债权的事时有发生,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且被告人赵云的虚假诉讼行为未给虚假诉讼案的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云,不构成‘情节严重’。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赵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较恰当,请法院依法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完毕。”方轶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回应如下:

    虽然被告人在虚假诉讼中主张的债权中只有四万九千元是虚构债权,但是其指使魏大友伪造证据,导致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决,客观上妨害了司法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严重妨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赵云构成妨害作证罪,且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建议对其处四年有期徒刑。完毕。”中年女检察员道。

    此时,案件的争议点已经出来了,对于案件事实部分,控辩双方都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量刑。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最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在为实施虚假诉讼而实施妨害作证活动的案件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犯罪的严重程度:

    一、被告人的行为动机

    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还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行为的目的并没有错,错的是手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目的和手段都是错的,违法程度显然大于前者。

    本案中,被告人魏大友本来欠赵云近二十万元,在虚假诉讼中,赵云主张的金额仅比其合法债权增加了四万九千元。

    鉴于夸大经济损失、增加民事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符合常情。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云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指使魏大友伪造证据,进而实施的虚假诉讼。违法程度不同于一般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

    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也就是被告人赵云希望达到的犯罪目的,诉讼标的数额越大,行为给他人财产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失就越大。

    如前所述,本案被告人实施虚假诉讼的主张的标的数额为二十四万九千元,属于数额巨大,但是其中有二十万是其合法债权,虚构债权占比较小,所以本案与其他同类型案件存在一定的区别,在量刑时请法院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采用的手段及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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